本文作者:
张德勇,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人大财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内容提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深化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深化消费税改革,需要着眼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现代财税体制和税种属性,为全面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进而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进行有效制度安排。对涉及升级消费的消费品多做“减法”,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非健康消费品多做“加法”,增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升级;部分关键税目(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应归属中央,以利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就必须牢牢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消费是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扩大内需,就应以全面促进消费为抓手,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提质扩容。顾名思义,消费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与消费联系紧密,是全面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安排之一。在此情形下,有必要深化消费税改革,藉由促消费、扩内需这一路径,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深化消费税改革赋予新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从全局高度准确把握和积极推进。从这个意义上看,深化消费税改革,必须着眼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畅通经济循环对税制作相应调整。
年,全国税收收入亿元,同比下降2.3%。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亿元,同比下降8.9%;国内消费税收入亿元,同比下降4.3%;企业所得税收入亿元,同比下降2.4%;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同比增长11.4%。在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大规模减税降费背景下,国内消费税收入虽位居第三位,但降幅排在第二位,如果再考虑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降幅,基本上反映了消费税与经济运行状况的密切相关性。这也意味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消费税的制度安排是一项重要变量。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无论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还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其要义是畅通。要打通堵点、补上断点、解决难点,要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消费品的流转能不能畅通起来,将直接关系到经济是否循环起来和经济循环是否畅通起来。尽管我国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但征收环节涉及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等,消费税既影响供给,也影响流通,还影响需求。所以,深化消费税改革,需要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高度去定位和谋划。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尤其是改革开往以来,经过多年经济发展,我国具备了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潜力。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大关,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形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中等收入群体,其蕴含的消费潜力是巨大的,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了持续性,具有强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虽然疫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但经济实现逆势增长,经济发展既有量的合理增长更有质的有效提升,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注入了充足动能。而要把强大国内市场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就需要多方面发力,作为制度安排的一种形式,深化消费税改革自然要发挥应有作用。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直接抓手,从而有助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一般而言,内需由消费与投资构成,故而扩大内需,注重需求侧管理,一方面是全面促进消费,另一方面是拓展投资空间。消费作为经济活动的最终环节,对投资具有引导作用,能够牵引生产端的供给提供符合消费需求的产品。因此,从消费与投资的关系看,投资一定程度上要服务于消费,扩大内需,全面促进消费首当其冲;从需求与供给的关系看,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要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由此,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而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直接抓手是扩大内需,扩大内需的重心是全面促进消费。根据这一逻辑脉络,要在合理引导消费、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制度安排,深化消费税改革则是重要的落脚点。
二、深化消费税改革需从三方面出发
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出发,深化消费税改革必须体现在扩大内需从而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上,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深化消费税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当然之举,需要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这个大盘子中进行统筹考虑。同时,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属性特点,因此深化消费税改革也需要将此纳入考虑之中。
(一)推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重中之重是扩大内需,而全面促进消费是扩大内需的重心。因此,深化消费税改革,要在如何激发消费潜力、全面促进消费上做文章。年,虽然受到疫情的巨大冲击,但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仍然达到了54.3%,为近年来的较高水平。不过,如果单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指标看,年为亿元,比年下降3.9%。再从国际横向比较看,~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60%左右,与发达经济体70%、80%的水平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上述几项数据意味着:(1)消费毋庸置疑地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基础性作用;(2)疫情给消费市场带来严重冲击,导致年的消费与年相比出现负增长;(3)消费市场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需要开拓更多消费增长点,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内需、促消费要持续发力。消费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成本,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一般而言,消费税重,消费成本高,限制消费;消费税轻,消费成本低,鼓励消费。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要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契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鉴于消费是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就需要从影响消费的各种因素入手,尽可能地减少对消费的束缚,进而扩大内需。
因此,深化消费税改革,必须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结合起来,把有助于促消费、扩内需当作改革取向。一段时期以来,在论及消费税改革时,有学者将消费税“扩围”列为备选项,建议把诸如高档时装、私人飞机、高端家具、高档茶叶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把诸如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档美容健身院等高端服务也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要有效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之际,将过多的高档商品和高端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很可能不利于扩大消费规模,更无助于升级消费和新型消费,反而会加剧消费外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日益广泛,在满足了基本消费需求后,人们越来越追求品质化、个性化、多元化消费,从实物消费越来越向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并重转化,表明消费存在提质升档趋势。尤其是当前,疫情冲击之下要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促消费、扩内需成为重要的宏观政策。因此,鉴于当前形势,近期,不宜将过多商品和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有利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既要巩固已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也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深化消费税改革,同样面临这样的任务。消费税自年设立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从设立之初的11个税目发展到目前的15个税目,如年税目增减的调整,年的成品油税费改革,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时期。年6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改革思路,明确了改革任务。在税制改革方面,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消费税改革列为其中,即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外,“十三五”规划在“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完善消费税制度”,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等等,都直接或间接涉及消费税改革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的“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把消费税改革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结合起来,体现了该税种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协同性和系统性。
深化消费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如何改必然体现财税体制改革的取向,从而才能以自身改革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走向深入。在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的一段时期里,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是稳定税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制改革是有的税种增税、的税种减税的结构性改革。就消费税改革而言,征收范围向“三高”消费品拓展成为重要选项。时至今日,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发生了明显变化。受结构性、周期性、体制性因素影响,特别是受疫情的巨大冲击,我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大规模减税降费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取向。例如,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可见,要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减税降费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之一。由此,深化消费税改革,尤其是该税种与消费联系密切,也需要体现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从而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三)凸显消费税的调节职能
学理上,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广义的消费税类范畴。增值税采取普遍性征收,体现中性;消费税则采取选择性征收,包括了对征收对象的选择和对不同征收对象不同税负的选择,体现“非中性”。总体而言,我国消费税主要面向三类消费品征税。一是不利于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二是导致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小汽车、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与涂料等;三是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税的这种制度安排,反映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寓禁于征”,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其财政收入职能倒是处于从属地位。
OECD成员国普遍征收特别消费税(exciseduties),这与我国的消费税十分类似。据统计,OECD成员国特别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由年的10.5%下降为年的7.2%。其中,有26个成员国的特别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5%至10%之间;低于5%占比的国家有8个,即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日本、新西兰、瑞典、瑞士和美国;高于10%占比的国家有5个,即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和土耳其,而在年,这样的国家是12个。OECD成员国特别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集中在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加热燃料(如无铅汽油、柴油和重质燃料油)等,其目的不仅是取得税收收入,更在于影响特定消费行为,减少对健康或环境有害的产品的消费。可以看出,OECD成员国更看重特别消费税的调节职能。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政策取向。
就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而言,~年,我国国内消费税的收入占比大体上保持在7.5%至8%之间,如图1所示。消费税虽具有一定的收入意义,但收入意义的显著性不强。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消费税情况看,卷烟、酒、小汽车和成品油构成了消费税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以年为例,来自这四类产品的消费税收入分别为.52亿元、41.59亿元、.37亿元和.85亿元,分别比年增长6.4%、9.6%、-2.1%和3.2%。而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电池制造、涂料制造等贡献的消费税收入较少。这种情况,与OECD成员国特别消费税高度集中于某几类消费品的情况类似,也说明我国消费税是以调节职能为主。结合国际实践和我国现状,深化消费税改革,税目和税率的调整,仍应以着重发挥其调节职能为宜,在发挥调节职能过程中,兼顾财政收入职能。
图~年四大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