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重要通知今日马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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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雨山区教育局了解到,今年雨山区小学招生报名工作将从7月5日至7日进行,家长只要按照报名时间把手续准备齐全,一次就可以办好。今年入学的一年级学生年龄应是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儿童。

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年雨山区小学

一年级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小学: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收义务教育合法权益,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年幼儿园(班)、小学、普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马教秘〔〕号)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现将雨山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凡我区城镇、农村户口年满6周岁(即年8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政策及招生办法等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按划定的学区就近入学,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新生。

(三)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三、招生办法

(一)各小学根据《马鞍山市雨山区-学年度公办初中、小学学区划分》拟好《招生简章》(须写清所招生的学区范围),并于6月21日前报区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后,在各校大门口及本学区范围内醒目处放大张贴。

(二)各小学按划定的学区,招收本学区内6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入学,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和预防接种证,携带子女于7月5日一7日到学区内小学报名。各校审验有关材料原件后,填写《年雨山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按照要求登录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输入指定信息,并收齐户口簿及房产证复印件集中上交区教育局复审,确定后将自行转入学籍档案。

区教育局将根据办学条件严格核定各小学办学规模,严格控制超班额办学,严格禁止超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户口簿等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正面平均分成三份,最上面复印户口簿的首页,中间复印户主页,最下面复印学生页;反面复印在马购房的产权证或暂住证(居住证)。

四、各种特殊情况的招生

(一)适龄儿童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学区内常住,父母的另一方是现役军人或在外地工作或出国定居,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二)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可将其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原始证明材料。

(三)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只将适龄儿童(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空挂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可将其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四)儿童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登记表本人确认)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六)适龄儿童父母离异的,按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七)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照市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7号)精神办理。

(八)外来投资、进城务工、引进人才等人员子女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妥善解决外来投资、进城务工、引进人才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马教秘()19号)精神办理。7月初,携带以下材料: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到距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办理登记,如学区内学校生源已满、学位不足,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8月21日-23日,由区教育局学籍管理办集中受理,凡符合就读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原则上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五、招生要求

(一)各学校要严格遵守《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年幼儿园(班)、小学、普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将招生办法及有关政策向学龄儿童和家长进行广泛宣传,为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精神,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区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区学校和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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