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
市教育局发布
马鞍山市年下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安徽省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马鞍山市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或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户籍在马鞍山市内的人员;
(二)持有效期内马鞍山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马鞍山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专升本在读本科生(含户籍未迁至马鞍山市内就读学校的);
(四)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马鞍山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专升本在读本科生;
(五)驻马鞍山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六)持有效期内马鞍山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马鞍山市学习、工作和居住,或持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马鞍山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机构
(一)马鞍山市教育局:受理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教育局:受理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公告发布网址详见附件1。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认定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14号),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二)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1号)等通知可在安徽省教育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