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立陶宛在允许同性伴侣法案上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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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有望成为立陶宛议会和民主历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天。议会对《伴侣法(LawonPartnership)》提案一读进行表决。如果通过,则提案可以进入立法审批机制的下一阶段。该提案事关重大,其中包括个人缔结伴侣关系的权利,同性伴侣关系及已婚夫妇拥有、被国家承认的所有法律权利。然而,由执政联盟各党派领导人及其跨党派的政治盟友起草的这一提案并没有克服来自反对派和本党内的阻力,未能获得通过所需票数。下文简述了立陶宛登记伴侣关系合法化的持续尝试过程,包括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主要观点。针对近日这一颇具争议的话题辩论,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其政治分歧的潜在影响。立陶宛仍是欧盟中少数几个不承认,同性民事结合和登记伴侣关系,与婚姻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家。其他几个中东欧国家和欧盟成员国(拉脱维亚、波兰、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也存在这种限制。虽然对于大多数受婚姻关系约束的人来说,这一问题或许显得微不足道或无关紧要,但社会上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群,因为个人选择受到阻碍,无法行使他们在预先规定的民事婚姻之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权利。这影响了同性伴侣和任何其他没有缔结婚姻,但希望以适合自己的方式与伴侣共同生活的人群。立陶宛首次尝试引入登记伴侣关系要追溯到年,即立陶宛加入欧盟前几个月。提倡立法的理由是新修订的《民法典(CivilCode)》中提及了民事伴侣关系(civilpartnership),并提出有必要对如何施行这种伴侣关系提供法律说明。因此,第一部《伴侣法》草案提议者认为,该法案试图“以建立家庭关系为目的,不同性别的同居伴侣间的协议”正式化。当时的提案并未提及婚姻外共同生活,或以同性伴侣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年的倡议无果而终。五年后,议会提出了关于《伴侣法》的新提案。这一次,提案反映了所有类型下,两人之间建立正式长期关系的需求,包括同性伴侣关系。基于以下认知,此项立法具有必要性:法律需要为两人之间根据协议开始共同生活的安排提供保障。然而,这一提案也以失败告终。反对的理由包括同性伴侣关系将损害宪法第38条对家庭概念的规定,即家庭是男性和女性的结合。所以,在没有政客明确支持的情况下,这一议题再次被搁置了五年多。年,为修改《民法典》和《人口登记法(LawonPopulationRegister)》,允许登记民事伴侣关系,这一提案被纳入考虑。在不纠结于宪法问题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公民作为个体,在自主选择的非登记伙伴关系中的权利得到维护。根据提案的修改,伴侣关系将被理解为两人(伴侣)以家庭关系的形式同居,没有登记结婚,“基于情感依恋、相互理解、责任、尊重、共同抚养孩童和(或)类似的稳定关系,并自愿决定承担某些权利和义务”。执政多数派拒绝了以上改动,反对任何使立陶宛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的尝试。年11月,支持立陶宛实行登记伴侣关系的前反对党上台,做好了再次推进《伴侣法》的准备工作。政府为此开展了宣传活动,解释对伴侣关系、包括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必要性。执政党不遗余力地推进这一议程,然而反对派却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整个社会和政治机构内部搜集不同意见。因此,当新的《伴侣法》在4月底呈上议会时,强烈的反对意见已然关闭了达成共识的窗口。政府决定采取快速行动,迅速批准一项全面法案,不给反对派留下足够的反应时间,组织广泛的反对联盟。拟议的法律将伴侣关系定义为“两人(伴侣)间的同居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以建立、发展和保障伴侣间的关系”。令坚定的反对派失望的是,拟议法律草案几乎将登记伴侣关系完全等同于家庭。草案的预期是民事登记处将以与婚姻登记相同的方式登记伴侣关系,伴侣双方可以选择对方姓氏作为共同形势,或选择双重姓氏。草案中进一步提议,在伴侣关系期间,代表两方或其中一方获得的财产应被视为伴侣共同财产,并推定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伴侣获得共同财产的份额相等。一方面,它甚至更进一步提出比民事婚姻解除伴侣关系更为直接的机制,在民事婚姻中,法院将判决离婚,草案的预期则是如果不涉及子女问题,公证就足以解除伴侣关系。虽然执政联盟党派领导人已批准拟议法案,其中包括总理和几位部长,但该法案未通过简单多数表决,以三票之差失败。议会中63人赞成,58人反对,7人弃权。此次投票造成议会各党派之间的分裂,出现了明显的不团结迹象。在一些情况下,几个党派及其议会代表甚至提出了激烈的异议。可以看出,参与审议这一争议话题的各政党政治稳固性和组织纪律等级不尽相同。党内成员一致坚持主要意识形态价值观的政党,以及强有力领导下党纪高度严明的政党,在投票中表现十分一致。其中有支持通过法律草案的两大自由派政党(自由党[FreedomParty]和自由运动党[LiberalMovement]),这两党的议员积极投入本党路线中(自由运动党仅有两位议员投了反对票),以及两大对立政治党派(工党[LabourParty]和新成立的立陶宛地区派[FactionofLithuanianRegions]),它们跟随本党意见,和少数派系一起投上反对票。拥有全国性政党组织和更广泛的意识形态的政党,在召集其后座议员支持拟议法案时显示出缺乏强有力的政党纪律。最大执政党祖国联盟—立陶宛基督民主党(HomelandUnion–LithuanianChristianDemocrats,其中12人赞成)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LithuanianSocialDemocraticParty,其中6人赞成,5人反对,2人弃权)均出现这种情况。两大中右翼、中左翼主流政党尝试反映拥有更广泛选民基础的、包括文化保守派在内的意见,但未能产生统一的投票结果。试图争取民粹主义选票的政党对拟议法律表示坚决反对,但自己队伍中也有一些反对声音。因此,前执政党立陶宛农民和绿党联盟(LithuanianGreensandFarmersUnion)反对同性伴侣关系,但有三名该党派议员却投了赞成票。混合党派(MixedFaction)的大部分成员转到立陶宛地区派,目前仅剩三名议员,投出一票赞成,两票反对。在进行本次投票时,社会对《伊斯坦布尔公约》范围内广泛讨论同性婚姻的紧张关系加剧。应总统办公室要求,投票前几周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54.8%的受访者强烈反对议会扩大同性公民权利的《伴侣法》,仅有19.5%的受访者表示赞同。不过,执政联盟正计划在议会秋季会议上重启修订后的立法倡议。然而,它面临来自内部(祖国联盟提出部分异议,要求就该议题举行全民公决)和反对派的挑战。因此,为了寻求足够的支持,执政联盟需要加强党纪,表现出更多的对话意愿。可以通过各政治派别和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更多的知情辩论实现。关于《伴侣法》的辩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当前存在一个明确而迫切的需要,即认同社会中重要的一部分人在长期伴侣关系中,追求与所爱之人和其他家人共同生活是合法的。(作者:LinasEriksonas;翻译:于溪;校对:戚强飞;签发: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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